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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解析: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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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意见”是官方正式版,“律师解读”为笔者通俗版。

问题2: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可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应以此作为处理相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到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合适,要根据其年龄情况作区分处理:(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确实不宜随母亲共同生活的特殊情况。(2)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首先,应当尽量保证未成年子女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发表意见,确保其意愿客观、真实。在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时,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情况,选择其能够理解的方式。比如,可以采取入户调查、走访亲友、征求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家事调查方式,探寻其真实意愿。其次,在确定系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应有之义,是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物质条件只是确定一方抚养条件优劣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未成年子女受哪一方生活上照顾较多,哪一方更能够提供情感需求、陪伴需求,更尊重其人格尊严,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等,均应当作为“条件”的考量要素。而物质需求还可以通过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等方式予以解决。(3)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子女的直接抚养问题,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具体考虑因素来判断,同时也要尽量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出判决。
【律师解读】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较差的情况时,我们可以综合考虑并作出决策:
1. 子女的年龄和意愿:
  • 不满两周岁:通常优先考虑母亲直接抚养,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 已满两周岁但不满八周岁:在父母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子女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 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并确保其意愿是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表达的。
2. 双方的具体条件:
  • 经济条件:虽然重要,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法院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确保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 教育水平:父母的教育水平对子女的成长有重要影响,法院会考虑双方的教育背景和教育能力。
  • 居住环境:子女的居住环境对其成长也有很大影响,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居住环境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 与子女的感情联系:法院会考虑双方与子女的感情联系程度,包括谁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照顾子女,谁更能够满足子女的情感需求。
  • 子女的生活习惯:法院会考虑子女的生活习惯和喜好,以确保判决后的生活环境对子女来说是最好的。
3. 其他因素:
  • 子女受哪一方生活上照顾较多:如果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照顾子女,那么这一方可能更适合获得抚养权。
  • 哪一方更能够提供情感需求和陪伴需求:除了物质条件外,情感需求和陪伴需求也是非常重要的。法院会考虑哪一方更能够满足这些需求。
  • 哪一方更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是父母的重要责任。法院会考虑哪一方更能够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权利。
结语:综上所述,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较差的情况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和意愿、双方的具体条件以及其他因素,以确保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得到贯彻。上海律师可以协助客户争取合法权益。


戴海龙 律师
上海观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工作电话:137 6454 5188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1层2110室



除公益法律服务外,暂不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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