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婚姻家庭编解释:禁止抢夺藏匿子女,违法者或失抚养权!
卢女士和王先生,结婚8年并育有一女小王。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经常发生激烈争吵。
2022年1月,卢女士在一次争执后将6岁的女儿小王带至自己的老家,并擅自转学了小王。
同年9月,卢女士将小王带回上海,但双方在小王新学校门口再次发生争执。
2023年1月,王先生带人强行将小王从卢女士父亲手中带走,并将小王藏匿于外地。
卢女士随后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
王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女儿。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双方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制发了家庭教育令。
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身心发育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尤其是对低龄儿童。
最终,法院促使双方达成了关于小王抚养和探望的协议,约定小王在离婚诉讼期间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定期探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施行后,抢孩子的一方可能因为自己抢夺孩子的行为,永远丧失抚养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