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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没经过配偶的同意,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不绕圈子:你是妻子,发现丈夫转让了公司股权,你会怎么做?

虚拟案例:丈夫老张和朋友开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老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股权登记在老张自己名下。后来,老张瞒着妻子,把一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公司的一位合作伙伴。妻子知道后,觉得老张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于是一纸诉状,把丈夫和那个合作伙伴(就是股权的受让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会如何判决?

时间

股东

股权比例

转让前

丈夫

90%

转让后

丈夫

51%

转让后

合作伙伴

39%

这张图比较直观地展示了股权在转让前后的变化情况。相关数据统计,在过去五年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约 70% 的案件,夫妻一方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定合同无效的比例为 20%。说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恶意串通,法院是不会支持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求的。

真实案例:

2013年12月,冯某与李某登记结婚。

2014年7月,李某与胡某共同投资设立了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某持股比例为75%。

2020年10月,李某起诉要求与冯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

2021年2月,冯某起诉称李某在提起离婚之诉前,于2020年9月至10月将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以低价分别转让给胡某、年某,认为李某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属于其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年某明知李某与冯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明知股权价值较大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判决李某与胡某、年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胡某、年某应将名下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体现了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处置方面,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法院会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

律师解读:简单来说,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哪怕没经过配偶的同意,转让合同也是有效的。这里的 “恶意串通”,就像是两个人偷偷商量好,故意坑第三个人。比如,丈夫和股权的受让人明知道转让股权会损害妻子的利益,还故意这么做,就是恶意串通。

简单自测:小王和小李是夫妻,小王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了一家公司,股权登记在小王名下。小王想把股权卖给自己的朋友小张,以下哪种情况,小李可以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A. 小王没告诉小李就转让股权。

B. 小张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按正常价格购买股权。

C. 小王和小张故意压低价格转让股权,损害小李利益。

你选哪个?

你是否也遇到过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情况?你是如何应对的?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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